婚前調查

妻婚前債 拿我婚後房子清償

「為什麼法律規定,要把我婚後的財產拿來清償太太婚前的債務?」從事電子業的賴先生,因為太太婚前幫朋友被倒債,婚後名下的房子差點被銀行拍賣。聽到立法院修法將解決問題,賴先生高興地說,這才合理。

賴先生一九九七年和太太結婚,有三個孩子;太太未外出上班,由他賺錢養家,貸款買的房子也登記在他的名下。

前陣子,有資產管理公司找上門,賴先生這才知道太太婚前曾幫朋友欠下債務,朋友把不動產掛在太太名下借錢;後來不動產被拍賣抵償,還差五百多萬元,化為一紙債權憑證,那已是一九九五年的事。

銀行把憑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先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聲請法院宣告賴先生和太太適用分別財產制,再依一千零卅條之一的規定,以賴太太代位人的身分,向賴先生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依照現行的法令規定,賴先生的房屋會被拍賣,分一半給太太;太太分到的那一半,就被資產管理公司取走償債。

賴先生很不服氣,他說都十多年了,資產管理公司等著他快還完貸款,房價上漲才「出手」討債。他不懂,辛苦建立的家庭,為什麼允許第三人介入;也批評法律的規定,重債權而輕人權。

他反問,難道結婚前還要作身家調查?看太太有沒有欠債,欠債的人就不能結婚,否則另一半豈不成了無形的保人?

事情發生後,賴先生找律師商量,律師搖頭說無解,要靠修法才行。賴先生甚至想,這種制度的設計,難道要逼負債的配偶自殺,讓生者拋棄繼承,銀行才無法代位求償?

賴先生的官司一審敗訴,目前在二審。因為修法有溯及既往的適用規定,賴先生可望保住房子,他說就等三讀通過,總算可以鬆口氣。

2012/11/23 聯合報
回列表